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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留学人员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人员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珠府〔2010〕8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对象为在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孵化基地中租用场地的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申请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的留学人员企业应符合《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珠府〔2010〕80号)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并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申报者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的项目,企业经营范围属下列领域之一;
1.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开发;
2.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3.现代通讯;
4.光电子和光机电一体化;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
6.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保技术;
8.其它高新技术以及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与申报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
(三)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二年。
第四条 场地租金补贴标准: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的场地租金补贴。
享受场地租金补贴的留学人员企业,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场地租金补贴总额不高于实际发生的场地租金总额,补贴期限为3年,具体补贴面积根据留学人员在企业中的实际出资额确定:
(一)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但低于50万元的:企业租用场地面积≤1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企业租用场地面积>1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100平方米计算。
(二)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租用场地面积≤15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企业租用场地面积>15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150平方米计算。
(三)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租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企业租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200平方米计算。
第五条 场地租金补贴申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报时间在珠海留学人才信息网和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媒体中公布。申报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珠海市留学人员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企业发展商业计划书》;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5. 留学人员身份认定材料,包括本人护照;我国驻外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证书;
6. 与所在孵化基地管理机构签订的场地租用合同;
7. 孵化基地管理机构出具的当年结清场地租金的情况说明及租金缴费发票。
上述材料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
(二)申请表可在珠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www.zhldj.gov.cn)或珠海留学人才信息网(网址:http://www.ipszh.com)下载。
(三)同一留学人员在珠海注册成立或参股多家企业的,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资格认定与场地租金补贴拨付:
(一)孵化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严格把好初审关,保证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经审核无误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初审合格后,企业将申报材料送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三)对拟给予补贴的企业,在珠海留学人才信息网公示一周,确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文确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的企业。租金补贴由市财政局分年度拨付给留学人员企业,每年年底拨付当年的租金补贴。
(四)当年成立的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的时间从企业注册后的第二个月份开始计算;新迁入创业孵化基地的留学人员企业的补贴时间从正式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五)获得场地租金补贴的留学人员企业,在享受租金补贴的期限内,以后每年凭以下材料申请拨付当年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按实际租用时间和面积计算。
1.珠海留学人员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3.与所在孵化基地签订的正式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缴费发票。
(六)获得场地租金补贴的留学人员企业,在享受租金补贴的期限内,因企业经营需要扩大租用场地申请增加补贴面积的,按初次申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补贴起止时间不变。
(七)如企业倒闭或搬出创业孵化基地,则停止拨付场地租金补贴,当年的租金不予补贴。
第七条 申请场地租金补贴的留学人员企业,必须有场地实际使用需要,据实申报。如发现以下违规行为,视其情况,分别采取停止拨付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和取消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的申请资格,以及取消孵化基地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1. 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 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三个月未进驻的;
3. 企业在场地内的经营活动超出经营范围的;
4. 企业将场地转租或转借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的;
5. 孵化基地所属管理机构对企业租用场地空置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知情不报的;
6. 孵化基地管理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机构:珠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办公室,联系人:黄文娟,电话:+86-756-2128405,传真:+86-756-2128077,EMAIL:rshwj@zhuha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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